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学院履行职责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。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,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)(2021年2月1日起施行)、《菏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菏财资〔2022〕1号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(以下简称各单位)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。
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原则;
(二)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合理配置、物尽其用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。
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,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,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,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;
(二)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,满足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,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,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。要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,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,促进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发挥最大的效益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、管理组织负责,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学院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,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审议决定。
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,院长任组长,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,党委(院长)办公室、财务处、后勤管理处等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,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。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:
(一)审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,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;
(二)审议并向党委汇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;
(三)讨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疑难问题,提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咨询意见、建议。
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国资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,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,其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;
(二)负责固定资产总分类账、分户明细分类账,并做好每周资产数据的备份工作;
(三)办理固定资产增加、调剂、处置等手续;
(四)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;
(五)监督、检查固定资产管理、使用和维护情况;
(六)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;
(七)每月与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对账,存档对账结果,做到账账相符;
(八)负责固定资产有偿使用、出借工作的报批,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、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;
(九)负责进行学院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、资产评估、纠纷协调等工作;
(十)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。
第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统筹规划、分类管理,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统筹负责,相关管理单位实施业务归口管理。
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是:
(一)党委(院长)办公室:负责机关、教辅单位行政办公用房、档案用房的调配与管理。
(二)学生工作处:负责学生公寓及相关设施的调配与管理。
(三)教务处:负责教学科研用房、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与管理。
(四)科研处:负责科研设备的调配与管理。
(五)后勤管理处:负责学院建筑物、附属设施(含水电暖气设备设施)、室外构筑物等资产的维护、维修与管理;对后勤各服务中心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;负责后勤设备、设施的管理;负责后勤服务性用房调配与管理及学院出租、出借房屋、场地的维护与管理;校办产业的直接管理;负责学院内植物、草坪维护管理。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;负责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与管理;负责在建工程(新建或扩建)的规划、论证、批文、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、预决算、交付使用和办理相关产权证件等具体管理工作;负责建筑物、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迁管理。
(六)财务处: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价值管理,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;负责将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配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,保障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实施。
(七)信息中心: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,并依据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设备方案组织提报和论证,负责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;负责全院网络资源的管理。
(八)图书馆:负责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(含非印刷品、电子出版物)、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;负责图书资料、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;负责图书馆房屋资源的管理。
(九)实验中心: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。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,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、调整、撤销论证;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;负责实验实训项目及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;负责实验、实训用房的分配及管理;督促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及资源的使用效益。
(十)各系部:负责本部门所需实验实训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、方案论证工作及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。由系部申购但存放在实验中心的资产,按照“实验中心管理为主,系部管理为辅”的原则,对该资产进行共同管理。
(十一)牡丹校区负责本校区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。
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,实行学院、归口管理单位、使用和管理单位三级管理体制,按照“谁使用、谁保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。学院固定资产的各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管理,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各级使用单位实行资产管理员(兼职)负责机制,单位应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。
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落实上级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,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布置的各项任务;
(二)负责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,经单位领导批准后,提交申报购置计划,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实施采购和验收;
(三)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;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处置等;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;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,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;
(四)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、登记及有关统计报告工作。
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的保管员,固定资产保管员在单位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、管理和盘点工作。
固定资产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取得、验收、处置及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;
(二)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,切实发挥固定资产效用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、分类和计价
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),能独立使用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
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(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),不论其购置的经费来源均列为学院固定资产。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,不再变更。
第十一条 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:
(一)房屋及构筑物、通用设备、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;
(二)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;
(三)图书、档案、文物及陈列品等原则上不计起点单位价值。
(四)以上纳入“银河游戏app下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”进行信息化管理。
未达到上述计价标准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能独立使用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,纳入低值耐用品范畴。
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。学院根据银河游戏app下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。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,其价值的确定方式为:
(一)购置、受让的固定资产,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。
(二)自行建造(制作)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,按照建造(制作)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。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、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,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计价。
(三)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、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,应按改建、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、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,增计固定资产原值。
(四)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,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、运杂费、安装费等计价。
(五)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,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,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,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;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,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,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。
(六)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,可以根据实价,亦可估价入账。
(七)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,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。
(八)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,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。
(九)盘盈的固定资产,有价值证明的,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;无价值证明的,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。
(十)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,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,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。
(十一)用外币进口的设备价值,按购买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,加上国外运费及关税、海关手续费等其它费用计价入账。
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,除发生下列情况外,不得纫佑蜗穉pp下载獗涠浼壑担
(一)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;
(二)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;
(三)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;
(四)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;
(五)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。
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,在完成账务处理后,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开出相关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单交财务处,由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整。
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,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。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,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,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,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,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。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,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。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,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,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,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,按财政部有关规定,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,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
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按照财政部门、主管部门和学院三级标准递延方式制定。学院在不改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前提下,制定院级配备标准。配备标准另行制定印发。
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,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。购建计划应符合各级配备标准。
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:
(一)购置。是指学院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二)划拨。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三)划转(调拨)。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(调拨)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四)捐赠。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五)置换。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,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六)建造(制作)。是指学院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,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固定资产。
(七)盘盈。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。
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,须经验收后接受,再办理货款结算、入账等相关手续。
验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:
(一)改扩建或维修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银河游戏app下载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验收;
(二)除基本建设外,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,使用单位应首先进行收货、及时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的安装、调试和技术验收,根据合同、发票进行清点、检查,核对型号、规格、数量和附件数等。在清点核对无误后,按照《菏泽银河游戏app下载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》完成项目初步验收;
(三)验收小组人员分工
1.国资科、财务处人员负责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。根据合同供货一览表对仪器设备的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品牌、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,并做好记录。
2.技术验收专家、用户单位和管理单位人员负责质量验收,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。
3.纪委监察审计处、财务处人员参与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验收,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。
4.采购人和验收负责人组织全体验收人员进行验收总结工作,根据验收结果,填写验收报告单。
(四)验收结论
经验收,凡仪器设备的数量、规格型号、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,可以认为验收合格,否则认为不合格。不合格项目,由资产购置部门向用户单位和供货商发出验收结果通知单,要求供货商按验收单处理意见,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。验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逐项逐件认定,并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、维修保养卡及附件列入验收范围。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现场提出,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,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受和交付使用。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,应及时入库并上报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办理入库入账手续。
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
第十九条 学院各类固定资产实行定位使用管理单位、定位使用管理地点、定位保管人的三定位制度。
固定资产管理人、保管人、使用人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、清退手续。
第二十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,须建立《新增固定资产卡片》并记入银河游戏app下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,凭发票、购货合同、验收单、相关公文等材料到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,按物录入资产系统、凭卡记账,并在每项固定资产上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编号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最主要标识,具有唯一性。固定资产条码标签,注明固定资产编号、固定资产名称及使用单位,由使用单位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标签粘贴。标签应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,作为鉴别标识。
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,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。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,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固定资产进行人为的破坏、处理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。字
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维护要求,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(单位)要建立健全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。对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,各单位要形成工作记录,建立保养与维修工作台账。
学院综合维修部门要组织汇总各类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项目,形成年度计划。固定资产的大、中型项目维修经学院审核立项后,列入年度专项预算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,使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,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审核,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、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接使用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,相应的账、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。未经批准,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交换学院固定资产。
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,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工作人员,报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第九条的规定:市属高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,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,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市级财政部门),经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组织审核后,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,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报批,由使用单位提供《对外投资申报单》、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、经-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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